贵州省药监局启动“严管”机制,明确五类未列入监管部门产品公示目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购入和销售。
这五类配方奶粉包括: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口无中文标识或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境内加贴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按此规定,今后,贵州将按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要求违规进行销售的商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贵州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出台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省食品生产监督工作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去年9月底出台《贵州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省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要符合食品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还须提交十多项基本材料。如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违反《药品安全法》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将不得以药店形式继续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办法”,市民进药店购买奶粉,首先要认清该店悬挂有食药监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且上面的经营范围列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字样后,方可放心选购。其次,药店应划定专柜、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专柜提示牌。
根据“办法”,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药店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同时,符合销售配方奶粉的药店实施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进行明示,按“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