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随着法槌的重重落下,11岁的小玲(化名),这个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总算彻底摆脱了违背伦常的家庭环境,获得新生。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2014年12月,“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今年1月1日实施。而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这起案件,是该意见正式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第一例司法实践,自然也引起了法律界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法理与情理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的宣判没有任何问题。法理上来说,有国家四部门的《意见》作为法律依据。情理上来说,在父亲因为性侵女儿而入狱服刑,母亲身体和智力双重残疾,其他近亲属也不愿意照顾女童的情况下,把对孩子的监护权从女童父母手中“收回”,是最有利于女童权益保护,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办法。
但是在我看来,通过法律手段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只是对女童权益保障的一个开始,真正的难题在于收回监护权之后,如何尽快帮助女童摆脱之前因为不堪经历所造成的心理阴影,保证身心健康成长,开始自己新的童年生活。相对来说,帮助女童摆脱心理阴影较为简单,只要委托专业人士对女童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就会收到显著的效果。而为女童安排好未来的成长之路,包括她的生活来源、受教育权利等等,才是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
其实,在孩子的近亲属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前提下,把孩子的监护权转移到哪里,可供选择的选项并不多。一般而言,由当地民政部门取得孩子的监护权,然后把孩子转入民政部门下属的福利院,是正常的渠道。但与此同时还必须得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必须坚持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针对新闻中的女童小玲,一位同村邻居愿意作为小玲的监护人,并且她的家庭条件和家庭状况也适合作为监护人。最为重要的是,在以前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感情融洽,孩子也表达了继续留在这位邻居家的想法。那么,本着以孩子利益为中心,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最高标准的原则,当地民政部门是可以考虑让孩子在这位邻居家生活的。当然了,这并不是说民政部门可以当甩手掌柜,而同样要承担起积极的监督监管责任,随时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当地民政部门也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没有急于把孩子的监护权转移给这位邻居,而是采取了助养或寄养的方式,这种谨慎态度是值得肯定的。说到底,作为国内首例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司法案例,在对孩子的后续监护和照顾问题上,既要大胆探索尝试,同时也要谨慎行事,为以后更多类似的案例积累经验,以保障更多监护权被转移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