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口岸进口美国薯片着色剂超标被查

时间:2022-04-10 阅读:22 评论:0 作者:admin

  近日,一批产自美国的薯片(膨化食品)经深圳文锦渡口岸进口,深圳文锦渡检验检疫局对该批薯片实施抽样送检,实验室结果显示,其中一款香浓乳酪口味的薯片检出着色剂柠檬黄含量208毫克/千克,日落黄含量81.1毫克/千克。

  柠檬黄和日落黄混合使用,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于1,超出《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1)的限量要求。目前,文锦渡局已按相关规定上报风险预警并对该批不合格货物作退货处理。

  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柠檬黄和日落黄可用于果汁饮料、碳酸饮料、配制酒、糖果、膨化食品等,但用量具有严格限制。人如果长期或一次性大量食用日落黄和柠檬黄等色素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过敏、腹泻等症状,当摄入量过大,超过肝脏负荷时,会在体内蓄积,对肾脏、肝脏产生一定伤害。

  进口食品问题标签花样多

  食品标签作为进口食品的“身份证”,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信息载体,也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我国进口食品数量大、种类多,标签审核涉及知识面较广,需注意的事项较多。笔者根据所从事进口食品标签审核工作的实践认为,有问题的标签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中文标签基本要素标注不齐全。部分进口商制作的中文标签基本要素不齐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相关产品标准强制标示内容的要求。中文标签一般有八大基本要素,即食品名称、配料、原产国、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净含量、经销商或代理商名称、地址、电话等,除此之外,产品国标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也必须标示。案例:“xx牌苹果汁饮料”,原标中有“product of Bangladesh”字样,但中文标签中未标示“原产国:孟加拉国”;“xxx酱油(酿造酱油)”,根据《酿造酱油国家标准》(GB18186-2000)中的要求,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因各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有些食品添加剂在原产国可以使用,而按照中国的标准并不可以使用;或者该类添加剂只可添加于规定的食品类别,其他类别不可添加。案例:韩国产的“xx牌草莓味夹心巧克力蛋糕”,标签审核时发现原标配料中使用添加剂欧盟色素代码E163(iii),对应的中文名称为黑醋栗提取物。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黑醋栗提取物属于我国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在韩国该添加剂可以使用。

  原辅料中含有我国未批准使用的或我国无食用习惯的成分。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案例:原产国为中国台湾的“XX牌桑椹果蔬汁饮料”,配料中含有我国无食用习惯的“石莲花”,但台湾食品中常添加此类物质,是未获得国家批准的食品,不允许添加。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使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若进口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不在该公告的附件中、企业不能提供《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即2009年6月1日前)在口岸的进口记录、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则判定该食品不得入境。案例:某公司进口的“xx牌风味饮料”,配料表中均为食用香精、食糖、甜味剂、色素、酸度调节剂等一系列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按照《饮料通则》中饮料的分类,“风味饮料”类型的产品目前暂无相应产品标准、也不在72号公告中,且企业无法提供《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进口记录,故不予该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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