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说唐代的地税形成的之前,先说下唐朝的赋税制度。在唐朝初年实行的是租庸调征税方式,但是在安史之乱后,均田制瓦解,租庸调的征税方式难以弥补国家亏空,国家就废止已经陷入困境的租庸调制度,统一按照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是为两税法。
一、 在唐朝前期,户税和地税自出现后,始终是与租庸调并行的。
二者须然同属国家税收,却有着两根本不同:第租就庸调是“以丁身为本”,按丁口征发赋役;户、地税是以“资产为宗”,按资产、田地的多少纳税。第二,租庸制度规定王公贵戚、品官勋爵和不定居的商贾等都有一定的免除特权;户、地税确是王公以下,一律交纳。无田商户也要按资产分户等,交纳户税,这些区别,决定两者不同的命运。
二、户税和地税是唐代两项重要的税收。
户税是按资产分等,依户纳税。就现有的史料而言,关于户税的最早记载见于《唐会要》卷九一:“(高宗)仪凤三年八月二日诏:‘……宜令王公巳下,百性巳上,率口出钱,以允防阁、庶仆、胥士、白直、折冲府仗身并封户内官人俸食等料。即依户次,贫富有殊,载详职务,繁简不类。率钱给用,须有等差。”这种“依户次”“率口出钱”的作法,显然巳是交纳户税了。
地税是按田亩纳税粮,系由义仓税演变而来,。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唐朝政府令天下建立义仓,规定王公一下皆是亩税二升,义备凶年。大约从高宗时起,因财政拮据,开始用义仓粟弥补亏空,义仓逐步向国家政规税演变、“地税”一词也正式出现。至迟在唐中宗时,地税以齐身于国家财政收入体系。
三、唐朝为何要实行两税法。
最初,租庸制度的主体,户、地税仅仅被当作租庸的补充。赋税制度的这种结构是唐初实现的均田制、自耕农人数较多的经济条状况相适应的。但是在高宗以后的一百几十年间,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急剧膨涨,迅速吞噬了以均田制为主体和自耕家经济。均田制实际上是全面崩溃,以均制农为主体的自耕农民大量沦为依符于官僚地主的客户和浮户。
社会经济状况这种变化,导致了当时社会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尤其是以经济直接相关的赋税制度的严重不适应。以均田制和均田农民为主要税源的租庸调制在新形势下,巳无法保证税收,显然不能继续充当唐的的税收支柱。相反,按土地、资产纳税的税户、地税,却基本不受大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影响。于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唐王朝逐渐把税役制度的重点转移到户税、地税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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