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议罪罚款制度:各级官员交议罪银可免罪

时间:2024-04-09 阅读:27 评论:0 作者:admin

清朝议罪罚款制度:各级官员交议罪银可免罪

清乾隆年间,官场上流行“议罪罚款”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笔“议罪银”便可免罪。 《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明载:

“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及应拟‘监侯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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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俸制度开始施行时,目的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让官员感到有点肉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但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来看当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帝的奏疏:

“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内奏事错误,情愿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

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其余十一万六千余两,理宜竭力凑缴,按限完纳,庶于寸衷稍安。但现在变产凑交,一时售卖不及,又恐有误限期。

奴才昼夜惶悚,无计可施,唯有叩恳圣主恩施格外,准于明年起每年作为二季,交银一万五千两,奴才得以设法竭力,及时估变交纳。”

奏疏中,李质颍承认四次工作失误,累计认罚26.6万两银,但缴纳罚银14万两后,说一时难以凑齐,请求宽限。尽管奏疏有哭穷之嫌,但动辄数十万两银子,已不止于对官员的惩罚。目的由惩治转为敛财,其遗患无穷。

首先,“议罪银”没有明确的数额。皇帝不说罚多少,受罚者自己就只能往高里报,万一报少了,皇帝不满意,给顶回去,那就丧失了缴钱免罪的机会。没有规矩,而又是惯例,潜规则最终只有败坏纲纪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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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交了钱就可以免罪。受罚者食髓知味,会丧失对渎职违法的警惕。反正花钱就能摆平,那就屡犯屡罚、屡罚屡犯,千锤百炼。花钱免罪,无疑是犯法渎职这种普世罪恶的包庇与纵容,引发社会对善恶判断的失序。

第三,受罚者白花花的银子拿出去了,他还得拼命把这些钱挣回来。即使不为盈余,他也得把这个窟窿堵上,想方设法抠钱。这种情况下,哪里还有心思理政,哪里还会想着为民服务?他得先为钱服务。最重要的是,他通过什么方式搜刮钱财?当然是违法手段,你能指望他按部就班,一分一分地挣辛苦钱?那样猴年马月他也挣不够这笔巨款。于是,一层层盘剥下去,最后都转嫁到最底层的老百姓身上。

那么,被罚的钱哪里去了呢?如果进入国库,用于发展民生,花到老百姓身上,倒也罢了。而事实上这些钱最后都进了内务府,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账户。

据说,广储司银库所收罚款,每月都要将数目开单呈报给乾隆皇帝的大管家和珅开报时要逐项列报罚款人之姓名,缴款数目,以及已缴未缴情况,再由和珅转奏皇帝。

皇帝清楚着呢,谁少给了都得收拾他。官员犯错,皇帝得钱,岂不快哉。搞来搞去,那些高级官员成了皇帝的“抓钱手”。

说起来,“议罪银”也不是谁都能缴的。你以为犯了错缴个钱就算完事,其实非也,这还有个资格的问题,最起码得跟皇帝有着很深的渊源或者交情。皇帝恩典你,才给你这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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