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因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书上和历史剧中都经常有“秋后问斩”这样的话。
《魏其武安侯列传》是司马迁《史记》中的名篇,作品叙述了魏其侯窦婴和武安侯田蚡(fen)之间的矛盾斗争,既曲折地反映了汉武帝(前140~前86)与其祖母窦太后、其母王太后之间的斗争,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黄老刑名的西汉初期,向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西汉中期过渡的复杂激烈的斗争。
虽然同是外戚贵族,但是窦婴凭借赫赫战功获得了爵位,田蚡以裙带关系平步青云,窦婴为人正直、忠于汉室、不贪钱财;田袜则善于权术、专横跋扈、贪婪骄奢。结果因汉武帝依违其间,不主公道,窦婴遭田蚡陷害。
终于在元光五年(前130年)十二月(农历)的最后一天被田蚡杀头示众干渭城,田蚡之所以急杀窦婴,是因为按当时制度,春季不宜用刑,甚至可能遇赦,这就是古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
我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
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上一页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