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安石变法稍晚,北宋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的外贸制度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全国只设广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杭州三个市舶司,所有外贸须在三个市舶司进行。市舶司最高长官改称“市舶提举”,由本路转运副使兼任。很明显,这种改革使外贸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禁止民间贸易。
早在太平兴国元年(976年),宋太宗即设立榷易院,把全部外贸产品都收归政府专卖。所有外国来的香药宝货到广州、交趾、泉州、两浙,不经官库不得私自交易。据《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载,凡私自贸易价值超过100文以上的就要论罪,超过15万文刺配海岛。这样一来,权是收起来了,却弄成个高成本低收入的外贸体制,政府很难支持。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年底,即改行有限禁榷,把外贸商品分做禁榷物和放通行物两类,除珠贝、牙犀、乳香等8种外,其余商品为放通行物。不过放通行物得在“官市”交易,绝大部分商品的贸易仍控制在政府手里。淳化二年(991年),进一步放松到除禁榷物外的其他商品只须在官市交易一半。天圣年间(1023—1031年)以后,仁宗又进一步减少了官市。但是,对商人远洋出海的控制仍较严。宋初政府对商船的出海口、停靠地规定不多,到了端拱二年(989年)则规定海外商贸须呈报两浙市舶司批准。
外贸控制的后果是,市舶司所在地的市舶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效益一直不好。那些未设市舶司的地方,地方政府不满,民间“走私”泛滥。朝廷把问题的症结归结为管理不严。熙宁九年(1076年),曾任广州知州六年的程师孟,上奏请废杭州、明州市舶司,只设广州市舶司。这个方案未被神宗采纳。但后来颁行的《元丰市舶条》,规定杭州、明州市舶司掌管与日本、高丽的贸易,广州市舶司则掌管与其余十几个国家、地区的贸易,以广州为重点实行垄断贸易。这个条例无法执行,一年后便名存实亡。像泉州,本来远洋可利用季风,春去夏来,一岁一往返,按这个条例则须先赴广州市舶司请领公凭,归途又须绕道广州交税和入官市,每次远洋须在外度过两个冬天,第三年才可返回泉州。商人要么只能停业,要么便搞违法经营。这致使南去的船越来越少,广州市舶司税收锐减。
不少注重实际的官员,倒是看清了一些实质问题。泉州、密州(今山东胶县)的地方官分别奏请在本地设置市舶司,广州的地方官奏请放宽乳香的专卖制度,但未被神宗采纳。神宗去世后,哲宗元祐年间(1086—1094年),泉州、密州市舶司才得以设立。但是这两个市舶司的增设,反而增强了中央对两地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权。原先市舶司主管官一般由所在地军政长官担任,《元丰市舶条》也只规定由各路转运使担任,到徽宗时期,则变成朝廷直接委派专职官,市舶司成了完整意义上的中央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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