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将执行新规

时间:2022-03-10 阅读:30 评论:0 作者:admin

  导读:《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命降临后的第一个身份证件。近日,省卫计委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对申领这张“身份证”的相关要求作出调整。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命降临后的第一个身份证件。近日,省卫计委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对申领这张“身份证”的相关要求作出调整。与2004年出台的旧规定相比,今后,凡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母婴需做亲子鉴定才可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按照新规定,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比如公民收养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等;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

  此外,对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则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除需提供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外,还必须出具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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