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环境污染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时间:2022-11-20 阅读:24 评论:0 作者:admin

  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从2015年3月到2016年12月,最高检将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这是继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8个月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后,检察机关再次集中力量突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安全两类严重犯罪。

  据介绍,检察机关将重点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增强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多发态势。

  检察机关将重点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与危害食品有关的虚假广告犯罪、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还将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现象严重,移送或立案侦查少”“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案情况。

  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还将通过专项活动严肃查办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发现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侦查权。

  此外,专项活动还将推动在环境资源监管和食品监管领域普遍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促进“两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

  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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