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琼政协委员联名建议 建全国统一食安黑名单

时间:2022-11-20 阅读:7 评论:0 作者:admin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为了加强和完善黑名单制度体系的建设,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黑名单体系的作用,住琼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建议,由国家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系统,使各地区统一在一个系统内,实现资源的互通和信息的及时发布与共享。

  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是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食品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食品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列入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并对其实行最严厉的惩戒。通过加大对食品违法违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联合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曝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将其作为企业产品审评、贷款审批等重要的前置条件和依据,让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失德失信企业寸步难行,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我国各地目前实行或试行的黑名单制度还未能真正发挥上述作用。”住琼全国政协委员康耀红分析,一方面,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各地纷纷出台与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已初见成效,但是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造成了各地制定的适合本地区的黑名单的标准和要求不尽一致,使得各地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在全国至今无法实现联网,没有一个标准统一的录入查询平台,造成无法查询到其他地区某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食品品牌的详细信息,使各地区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传递产生断裂,无法更好地发挥黑名单制度的应有作用。

  住琼全国政协委员们建议,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黑名单平台系统,设立标准一致的制度规定;设置专业人员对信息进行把关,确保公示的信息实事求是,数据真实;及时更新信息,每周更新数据,使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信息;制定权威的食品安全评价机制,让消费者更容易掌握和判别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及信用情况和黑心食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共同防范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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