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沈阳两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时间:2022-11-04 阅读:21 评论:0 作者:admin

  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5年第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共抽检23类食品的21188批次样品。我省2批次产品上“黑榜”。其中,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为德阳圣迪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蕨根粉,铝残留量不符合标准;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为辽宁虹螺健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的虹螺原生压榨花生油,过氧化值不合格。

  食药监专家介绍,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明矾)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而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等,严重时会导致食用者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食品抽样检验(食品监督抽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手段。对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除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责令进行相应的整改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文主要探讨这一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型,其中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两项,即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上述第(二)项对应的法律责任为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而第(十一)项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则没有对应的罚则。那么,对于在抽样检验中发现“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呢?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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