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危险废物;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送审稿)》,即日起至3月10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送审稿》指出,工商、公安、食药、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及其他违法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或擅自填埋。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水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明确,禁止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危险废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或天井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禁止将废塑料、废电子产品、餐厨垃圾、废食用油脂、废矿物油等回收利用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此外,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生产登记,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即日起至3月10日,您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官网查看《送审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邮件至jjyijian@126.com;或发传真至029-87294498;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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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 废弃食用油回流餐桌等情况最高罚50万时间
禁止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危险废物;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即日起至3月10日,《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直接填埋液态危险废物最高罚50万元
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水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禁止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危险废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或天井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禁止将废塑料、废电子产品、餐厨垃圾、废食用油脂、废矿物油等回收利用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