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突发新发传染病、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广大防治人员在其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针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指导性文件。
《意见》明确,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
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制定完善防护标准、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每个省份应当设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推进国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意见》要求,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抚恤、保障。
《意见》要求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