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子长县“地沟油”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5被告有罪。至此,这一号称“陕北地沟油第一案”的食品案件历经近3年最终尘埃落定。
2012年4月9日,子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活动,在一涉嫌非法加工猪油黑窝点现场查获已炼制好猪油73桶,共约3150公斤,肉渣113块,约1600公斤。经查,该加工点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长期从农贸市场收集槽头肉、废弃猪皮、废弃内脏等猪肉下脚料非法提炼食用猪油,并将提炼的9300多公斤非法猪油卖给杨某、石某的小饭馆和师某的公司用于加工食品。
2012年12月4日,子长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贾某、薛某、杨某、石某以及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开庭审理,分别对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年的刑罚。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师某不服判决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师某及原审另4名被告人无罪。二审判决生效后,陕西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4年5月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责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9月19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5名被告人有罪的判決,从缓刑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