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魁被查出得了癌症,在昆明市延安医院做手术后死亡。经协商,延安医院退还、减免了患者22万元医疗费,之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82万元损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死者家属打赢官司后,医院也反悔当初的协议,又将死者家属告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当初退还、减免的22万元医疗欠费。近日,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医院的诉讼请求。
事件 癌症患者在医院手术后死亡
2012年4月20日,44岁的宣威男子陈文魁身体不适到昆明市延安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患有鳞癌。之后,陈文魁到云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但病情不见好转,妻子徐树华到延安医院找医生,想取回丈夫陈文魁的检查诊断报告。听说患者要到北京去做手术,医生对徐树华说,延安医院也可以做这样的手术,完全没有必要到北京去花费更大的开销。听了医生的建议,当天陈文魁就住进了延安医院。
徐树华事后说,2012年5月12日,延安医院给陈文魁做手术。术后严重感染导致胸腔大量积液,连续高烧不退。感染4个多月后,陈文魁转入省肿瘤医院治疗10天,仍不见好转。9月28日,再次入住延安医院,12月3日,她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
协议 医院退还、减免22万元医疗费
记者了解到,2012年11月2日,延安医院曾与患者签下一份协议书:患者在其他正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1.3万元,由延安医院全额支付;退回专家会诊费1.58万元;退还实际缴纳的医疗费用10万元,并同意减免所欠医疗费5.9万元,一共支付患者13万余元。
延安医院答应全额退费的条件是,患者自动离院回家,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自行承担。但延安医院答应退还的13万余元费用1个多月也没有给付。2012年12月20日,双方再次签协议,全额退款后,对后来产生的2.9万元医疗费给予减免。院方一共退还、减免了死者家属22万元医疗费。
第一场官司 死者家属告医院索赔损失
事后,死者家属认为,延安医院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相关诊疗义务,同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患者陈文魁的死亡。2013年2月20日,死者家属将延安医院和省肿瘤医院告上盘龙法院,索赔各种经济损失82万元。同年9月18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省肿瘤医院为患者陈文魁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中存在不足,但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延安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病情恶化并致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2013年12月14日,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此次医疗纠纷产生的损失为58万元,由被告延安医院承担12%的赔偿责任,计6.9万元。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延安医院就涉案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的判断准确,但是所判处的赔偿比例,尚不足以与延安医院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因果大小相适应。去年5月13日,昆明中院将延安医院的赔偿责任上调为承担20%,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
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徐树华在等待着医院给她赔偿款,可在去年7月2日,徐树华却接到了一张起诉状,得知延安医院将她告到了盘龙法院。延安医院在诉状中称,患者陈文魁因病在延安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就医院的治疗行为产生争议。患者死亡之时,尚欠医院22万元医疗费。经过法院终审判决,由医院承担20%的陈文魁死亡赔偿责任。根据判决结果,患者家属应当承担医疗费用的80%,共计17.8万元。
医院称,当初发生医患纠纷后,双方经过协议退还、减免了患者22万元医疗费。协议上明确约定,支付这笔款项后,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患者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院主张权利。事后死者家属又向医院索要赔偿,医院也要要求死者家属赔偿医疗欠费22万元。
第二场官司 医院向家属索赔医疗欠费
去年8月26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了延安医院向死者家属索要22万元医疗欠费的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延安医院与陈文魁、徐树华签订的医疗纠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延安医院向被告支付了13万元并免除了部分医疗费,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被告与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法院终审判决,并已生效。延安医院起诉主张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盘龙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延安医院的诉讼请求。记者昨天了解到,延安医院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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