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男子在超市购买了一瓶价值2230元的酿造酒,结果发现该酿造酒含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健药品,侵犯了其权益,于是将某超市告上法庭。2月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责任纠纷案。
2014年3月19日,吴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价值2230元的酿造酒,该酿造酒的外包装标明的原料含有锁阳(肉苁蓉)、鹿茸、人参等项,吴某认为“锁阳”、“肉苁蓉”、“鹿茸”、“人参”属于药品,添加在酿造酒中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中药品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相关规定,而超市作为销售者明知相关法律规定,未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处超市返还购物款2230元,并且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22300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3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而超市辩称,酿造酒是厂家提供了生产合格证的食品,其销售行为合法,吴某仅仅依据产品标识中含有“锁阳”“鹿茸”等,但该产品是否含有这些物质吴某无法证实,这也不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好坏,而“锁阳”和“鹿茸”添加到酿造酒中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还有待考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锁阳”、“肉苁蓉”、“鹿茸”均属于不能添加到食品当中得药品或者保健食品,而人工种植的“人参”可以添加到食品中但需要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因此上述产品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按照法规,应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赔偿吴某购物款,赔偿款,交通费等共2501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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