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妃革命”说的是文秀吗?文秀为什么与溥仪离婚

时间:2024-02-08 阅读:15 评论:0 作者:admin

“刀妃革命”说的是文秀吗?文秀为什么与溥仪离婚

“刀妃革命”指的是末代皇帝的妃子文秀,与其离婚一事。之所以叫“刀妃革命”,是因为文秀在当年被逐出宫之际,在袖子里藏了一把剪刀,准备自杀,但是最后因人阻止未能成功。但此时给人印象极为深刻,因此民间有人将文秀称之为刀妃。

离宫之后,文秀过着极为孤寂的生活,后来日本成立伪满洲政府,日本邀请溥仪担任伪满洲国的皇帝。文秀严词拒绝日本政府的受降条件,并对溥仪投靠日本的做法坚决反对。她一心扑在复辟帝国的大业上,再加上后宫嫔妃斗争的龌蹉,与溥仪之间的间隙越来越深。随后逃离溥仪,在报纸上公开发表与溥仪离婚的声名。

文秀向溥仪离婚的原因是承受不了溥仪的冷落,以及自身的不自由。文秀公开发表与溥仪离婚的声名,对于逊清皇室及前清王公大臣,还有溥仪本身都造成相当大的震撼。当时有许多封建卫道士,对文秀的做法大肆声讨,就连其家族也对其极为不满。

他的族兄文琦对于她的这种做法,很是生气,登报指责文秀:“蕙心二妹鉴:顷闻汝将与逊帝请求离异,不胜骇诧。此等事件,岂我守旧人家所可行者?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余载,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云逊帝对汝并无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应耐死忍受,以报清室之恩。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实糊涂万分,荒谬万分矣!”

对于自己族兄的指责,文秀毫不示弱的回信反击:“文绮族兄大鉴:妹与兄不同父,不同祖,素无来往,妹入宫九载未曾与兄相见一次,今我兄竟肯以族兄关系,不顾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及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而在各报纸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诽谤三妹,如此忠勇殊堪钦佩。

惟妹所受祖宗遗训,以守法为立身之本:如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为民国民,即守民国法。逊帝前被逐出宫,曾声明不愿为民国国民,故妹袖藏利剪,预备随逊帝殉清。嗣因逊帝来津,做民国国民一分子,妹又岂敢不随?既为民国国民,自应遵守民国法律。查民国宪法第六条,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妹因九年独居,未受过平等待遇,故委托律师商榷别居办法,此不过要求逊帝根据民国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遗体受法外凌辱致死而已。

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诬妹逃亡也、离异也、诈财也、违背祖宗遗训也、被一般小人所骗也、为他人作拍卖品也…………种种自残之语不一而足,岂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说出之苦,委托律师要求受人道待遇,终必受法律之保护。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诉罪。检察官见报,恐有检举之危险。理合函请我兄嗣后多读法律书,向谨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触犯民国法律,是为至盼。”

在大部分人民都反对她与溥仪离婚的社会声音之下,文秀坚持己见,即使只有她的妹妹文珊支持她,她还是坚持自己的想法。不理睬溥仪聘请的律师所提出的和解方案,坚决的向天津地方法院要求和溥仪离婚。

在经过两个月的商谈交流之后,1931年10月22日,双方终于达成意见,宣布文秀和溥仪离婚,淑妃文绣和溥仪皇帝完全断绝关系,溥仪必须支付五万五千银元作为赡养费,而文绣终身不得再嫁,双方互不损害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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