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少女,在未婚夫死后,她也千方百计要跟着一起死去,如果今天的人们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会认为她是疯了。但是在明清时期,这样的事情不但经常发生,而且还被认为是“从一而终”“不事二夫”的至上美德,受到热烈的追捧和崇拜。
待字闺中的少女为死去的未婚夫殉死,并非由来已久。早期的历史并无记载,或许是本来没有这样的事,或许是虽然有,但人们并不关心,至少政府不倡导,因而无法进入历史编撰者的视野。元朝曾有人请求政府旌表某地一位为未婚夫殉死的少女,而政府明智地予以拒绝。至少在元朝之前,主流思想和官方意识形态认为,按照三从四德的要求,未婚女子在家从父,得服从父亲的教令。父亲不让自己的孩子去死,孩子当然不能违背父亲的意愿轻易去死。何况,一个未出嫁的少女为未婚夫去殉死,让辛辛苦苦养育她十来年的父母遭受巨大的痛苦,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这都属于大逆不道的忤逆行为。因此,这样的行为不能被社会所接受。
但这一切,从明朝开始就逐渐被改变了。其实从宋朝开始,理学家就开始强调妇女的贞节远比生命更为重要,所谓“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鼓励女人为死去的丈夫殉节。到了明朝,政府加入到对殉节妇女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的行列。1430年,大明朝廷表彰了一位为未婚夫殉死的少女,开了历史先河。从此,旌表死节的少女,也成为朝廷的一项重大任务,而且,殉死的少女得到比贞女、节妇和烈妇更高的荣誉和声名。
在古代,一般来说,“妇”指的是已婚女人,“女”则指未婚女人。一个女子的丈夫如果死了,他的妻子为他而死,这个女子就叫做烈妇;如果这个妻子不再改嫁,永远地生活在婆家,侍奉公婆,抚育孩子,直到死亡,这样的女人叫做节妇;而一个女子虽然没有出嫁,但已经订婚,如果未婚夫死了,她跟着死去,这个女子就叫做烈女;而如果未婚夫死了,这个女子终身不嫁,以处女之身度过一生,则这个女子叫做贞女。所以,在明清时期,就有这样四种被政府表彰的女人:贞女,烈女,节妇,烈妇。在这极端的四种贞节行为中,烈女的价值和意义远远要高出其他三种,因为在理学家看来,烈女比其他几种更难以做到,而且未婚女子并不存在赡养公婆,富于儿女的未竟责任。
我们知道,在明清时期,人的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桩婚姻由订婚到最后举行婚礼,正式迎娶,期间要经过很长的时间。男女订婚的年龄,一般都在很小的时候,有时候可能就是五六岁七八岁,就是常说的娃娃亲,甚至还有指腹为婚的情况存在。而明清时期仍然是一个儿童高死亡率的时期,订婚后的孩子,不少并不能等到正式举行婚礼,就被疾病或战乱贫穷等夺去了性命。因为存在“男女大防”的古训,订了婚的男女孩子在正式结婚之前一般是不能见面的。如果订了婚的未曾谋面的一方死去了,婚约也就解除了,这个本来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到了明清,女孩子遇到未婚夫死亡,往往就会选择跟着去死。
明朝中期开始,当时的社会满腔热情地歌颂和鼓励女孩子作出这样的选择。方式有多种,包括上吊、绝食、跳井、跳河、跳楼、服毒、自焚等等。这些应该是私自进行的。而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还发展出一些公开的自杀仪式。
一种仪式是“搭台死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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