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职业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万余元,在南宁一商场内购买了已经过期的多盒海参及燕窝。随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如此算下来,商家或要赔偿上百万元。经有关部门协调无果,2月2日,当事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原告
买到过期食品 依法应获赔偿
这批海参燕窝,是胡先生等人在南宁市万象城集品堂分两次购买,支付款约10.69万元。因退一赔十索赔不成,胡先生作为原告,将商家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及总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去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此外,《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退一赔十的诉求有理有据。”原告律师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也有类似退一赔十的判赔案例。
被告
未造成实际损失 原告属恶意索赔
被告律师辩称,原告所购买的海参产品是海参干品,该产品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主张10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律师称,不管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对商家惩罚性处理的前提,均是以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的,即消费者主张赔偿,必须以蒙受了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而原告在被告处所购买的海参产品,因其并未食用,也没有提供如果食用可能对原告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证明。因此,原告所主张的10倍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索赔,并不排除违法甚至构成刑事犯罪。”被告律师称,相关材料证实,原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善意消费者,不排除依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通过诉讼敲诈商家。同时,在此事发生后,店里员工集体擅自辞职,不排除内外勾结存在其他违法嫌疑,其行为不应当获得司法支持。
被告律师还指出,在10.69万元的支付款中,只有价值6.76万元的海参产品是原告胡先生购买的,剩余的3.93万元,实际付款人为孙某而非胡先生。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其标的额仅为6.76万元,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