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普查建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普查,掌握其名称、地址、产品等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并通过后续的监管实现动态更新。
二是实施目录管理。对允许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实施目录管理,食品生产小作坊不得生产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
三是符合生产卫生规范要求。参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并参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具体规范。
四是实施开业报告。食品生产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要向经济园区分局及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开业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告知食品生产小作坊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卫生规范要求等。
五是实施进货查验。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使用和销售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记录采购台账,不得采购使用和销售无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六是产品包装标识。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有预包装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是产品配料报告。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将生产加工中使用的配料,即使用并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向当地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八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新开业的应在报告前即进行岗前培训。
九是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确定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卫生规范,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办法,确定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
十是开展监督抽检。加强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的监督抽检,努力做到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的抽检全覆盖。
十一是开展重点整治。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组织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区域、集中生产食品、特色食品等开展集中整治。
十二是实施引导帮扶。对食品生产小作坊要监管与帮扶并重,采取教育培训、上门指导、典型带动等各种有效方式支持和鼓励食品生产小作坊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十三是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