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那么,被罚的钱哪里去了呢?如果进入国库,用于发展民生,花到老百姓身上,倒也罢了。而事实上这些钱最后都进了内务府,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账户。搞来搞去,那些高级官员成了皇帝的“抓钱手”。
清乾隆年间,官场上流行“议罪罚款”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笔“议罪银”便可免罪。罚俸制度开始施行时,目的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让官员感到有点肉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但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来看当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帝的奏疏:
“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内奏事错误,情愿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其余十一万六千余两,理宜竭力凑缴,按限完纳,庶于寸衷稍安。但现在变产凑交,一时售卖不及,又恐有误限期。奴才昼夜惶悚,无计可施,唯有叩恳圣主恩施格外,准于明年起每年作为二季,交银一万五千两,奴才得以设法竭力,及时估变交纳。”奏疏中,李质颍承认四次工作失误,累计认罚20多万两银,但缴纳罚银14万两后,说一时难以凑齐,请求宽限。
尽管奏疏有哭穷之嫌,但动辄数十万两银子,已不止于对官员的惩罚。目的由惩治转为敛财,其遗患无穷。受罚者白花花的银子拿出去了,他还得拼命把这些钱挣回来。即使不为盈余,他也得把这个窟窿堵上,想方设法抠钱。于是,一层层盘剥下去,最后都转嫁到最底层的老百姓身上。
那么,被罚的钱哪里去了呢?如果进入国库,用于发展民生,花到老百姓身上,倒也罢了。而事实上这些钱最后都进了内务府,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账户。搞来搞去,那些高级官员成了皇帝的“抓钱手”。
议罪银,是清朝乾隆年间由和珅提议设立的一项以钱顶罪的制度,即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多少不一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此法出台后,立即受到贪官污吏的欢迎,同时也招致一些直吏的质疑。应该说,议罪银制度的实施,使乾隆皇帝的钱包鼓了起来,解决了他个人的财政危机。但同时,也加速了那些贪官们敛财的力度和速度,加深了清王朝腐败的速度。
制度坏处
1,以钱代罪,无疑会使缴了议罪银的官员更加有肆无恐,加剧了清朝官吏的腐化。
2,录取官员变相的以敛财能力为标准,而不再注重行政能力,使清朝官员整体素质下降。
3,为了捞回议罪银的花费,官员们会变本加厉的加剧底层百姓负担,造成社会动荡。
4,以钱代罪,有罪不究,律法变得形同虚设,加速了清王朝的衰弱。
设立原因
从历史看,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经和珅倡导并推行,由官吏把钱交到内务府(非国库收入),之后,对于交了“罚银”的官吏犯罪,可以根据先前所交“罚银”的多少,有区别地进行从轻发落。而“罚银”则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乾隆下江南的专项开支。结果,乾隆六次南巡,沿途建造了30个行宫,80岁时举行了万寿大典,竟然没有动用国库里的一两银子,全系“议罪银”开支,并且内务府还有剩余。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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