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并禁止卖淫嫖娼,如今被俗称为“扫黄”。那么,古代又是如何“扫黄”的呢?
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时期,齐国出现了一批性工作者。时齐国上卿管仲在齐桓公的宫城中设立“内闾”,一次安排多达700名女子入住其中。“内闾”也称“女闾”,即官办妓院,比西方梭伦所设的“国家妓院”早半个世纪。
管仲设妓院是为了增加齐国的中央财政收入,“以充国用”。不过,这批性工作者甫一出现,便争议不断。《战国策·东周策》上记载:“齐桓公宫中七市,内闾七百,国人非之。”所谓“非之”,即反对开妓院这件事,这大概是最早的“禁娼”声音。
管仲的“性产业”政策尽管“国人非之”,但在此后却发展了起来。秦汉以后逐渐形成了“乐户制度”“官妓制度”,并伴之出现了所谓的青楼文化。
虽然青楼文化成为古代特有的民俗文化的一部分,但古代各朝政府有关禁娼的呼吁从未间断过。特别是在民间,底层老百姓对娼妓制度深恶痛绝,卖淫和嫖娼行为为人不齿。民间常用“败家子”“贱货”这类粗话,咒责进行性交易的男女双方,引导社会风气,这实是一种“道德禁娼”。
宋仁宗规定 官员“不得赴妓乐”
“道德禁娼”并非政策性的,所以相当乏力。针对禁娼呼声,出于净化社会环境、调整伦理秩序、规范官场行为的需要,古代朝廷多会对卖淫嫖娼行为从政策上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的“法律禁娼”。
在古代,“法律禁娼”很多时候是有条件的“扫黄”。古代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较复杂,有宫妓、官妓、营妓、家妓、私娼、暗娼等。这些性工作者的来源早些时候是奴隶性质的女子、战争俘得的女人,后来则以失夫女、罪人(臣)女、卖身女为主。但每个朝代几乎都禁止“逼良为娼”,从准入机制上进行控制,避免社会风气整体变坏。如明朝法律就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者,“杖一百”。
与此同时,又对性消费者即所谓嫖客的性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其中尤以对负有社会责任的官员的限制最多最严。如宋代,便禁止官员狎妓。赵祯(宋仁宗)当皇帝时便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召妓,当时的说法是“不得赴妓乐”。
四五十年后,赵顼(宋神宗)当皇帝时则扩大到整个监司范围,不仅是提点刑狱,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松”一下,就是赵顼过生日那天的“圣节”。时人诗句中所谓“共君今夜不须睡,未到晓钟犹是春”,说的就是“圣节”之夜的情形。
在古代所有朝代中,唐代的性产业是最发达的,性工作者的素质也最高。当时唐政府确立了官妓制度,从法律上给性工作者一个地位,卖淫成了合法的产业。
当时,唐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教坊”,对在京师营业的娼妓予以统一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注册登记,登记后须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嗓子好的培训成歌妓,有音乐天赋的担任乐妓,身段好的发展为舞妓,有点酒量的则做饮妓,等等。所以,在唐代诗人的作品中总有青楼女子的影子在字里行间晃动。
明宣宗下令 取缔“官妓”
唐代的官妓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一直到明代,这一制度才被取缔,古代的禁娼运动也因此出现了新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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