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严打食品违法添加罂粟壳行为

时间:2022-11-14 阅读:22 评论:0 作者:admin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把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等产品的行为列入2015年监管工作重要内容,将以城镇、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馆、火锅店、烧烤店、麻辣烫店、麻辣香锅店、凉皮店、面皮店、小吃店等为重点场所,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一是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追溯制度。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保障餐饮服务单位从规范渠道进货,所购食品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抽验力度。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食品调味料、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作为2015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必检项目,加大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频次,提高发现问题产品的能力。

  四是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食品非法添加不妨用“二分法”

  目前,在食品药品监管和司法实践中,对存在非法添加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如何定性存在混乱,一种食品添加了药品,是按有毒、有害食品定性还是按假药定性,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解释清晰;另外,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确定,也存在问题。

  司法解释对同为添加药品的食品定性不一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在食品中添加上述名单所载物质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2年发布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在这个名单中所称的“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检验依据都是以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为准,即都是按药品来检验。

  事实上,在食品中可能添加的药品品种远多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品种。比如,酚酞与西布曲明一样,同作为减肥药中可能非法添加的药物,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并没有酚酞。如此一来,同为添加药品,添加西布曲明的保健食品,将以有毒、有害食品定性处理;添加酚酞的保健食品,则无明确的法律处理依据。

  对添加酚酞的食品,行政执法中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非法添加药物的生产经营者予以处罚,但对于仅是销售添加酚酞食品的经营者,因其没有添加行为,却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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