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民族中学学生食物中毒案供货夫妻获刑

时间:2022-11-10 阅读:12 评论:0 作者:admin

  2014年6月17日、18日,湖北省咸丰县民族中学176名学生因食用学校订购的面包发生集体中毒事故,其中62名学生未能参加中考及地生会考,直接经济损失达64.96万元,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族中学5名责任人先后受到刑事处罚。2015年2月15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面包的周某、张某夫妻作出判决。 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周某、张某夫妻,系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2009年以来,二人在咸丰县城租房无证开设面包加工厂,2014年2月份开始与咸丰县民族中学签订食品采购合同,向该校提供所生产的面包。2014年6月17日至18日,该校部分学生食用二人生产销售的“毛毛虫”面包、“椰蓉”面包后,发生了集体中毒事故,经咸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毛毛虫”面包和“椰蓉”面包均含有都柏林沙门菌。

  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不利于人体健康的物品而导致的急性中毒性疾病,通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由于进食被细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物,或摄食含有毒素的动植物如毒蕈,河豚等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变质食品、污染水源是主要传染源,不洁手、餐具和带菌苍蝇是主要传播途径。

  虽然食物中毒的原因不同,症状各异,但一般都具有如下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

  ①潜伏期短,一般由几分钟到几小时,食入“有毒食物”后于短时间内几乎同时出现一批病人,来势凶猛,很快形成高峰,呈爆发流行;

  ②病人临床表现相似,且多以急性胃肠道症状为主;

  ③发病与食入某种食物有关,病人在近期同一段时间内都食用过同一种“有毒食物”,发病范围与食物分布呈一致性,不食者不发病,停止食用该种食物后很快不再有新病例

  ④一般人与人之间不传染,发病曲线呈骤升骤降的趋势,没有传染病流行时发病曲线的余波;⑤有明显的季节性,夏秋季多发生细菌性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冬春季多发生肉毒中毒和亚硝酸盐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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