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同时,办法强化了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完善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和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放心、安全的购物、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一是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三是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四是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五是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二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