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提醒消费者注意食用安全的重要标识,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但是不法商贩为了蝇头小利,故意更改食品外包装生产日期,蒙骗消费者的行为,这不仅是行为的违法,更是对良知的挑战,他们修改的不仅仅是食品生产日期,更是诚信经营的良知。
从塑料包装套内取出瓶装啤酒,用毛巾蘸上某种制剂,擦掉瓶盖上的生产日期,然后装进原塑料包装套,满装后,再打出新的生产日期。“新生”啤酒在商行内就这样产生了。
近日,陇西县食药监局市场专项整治拉开序幕。当执法人员在该县周家庄推开某商行的库房大门时,被眼前的情形惊呆了:该行负责人和两名工人正在对其库房内存放的啤酒原生产日期进行更改。现场检查发现已擦掉生产日期的啤酒153件,正准备涂改生产日期的啤酒417件。该啤酒厂家明确标识保质期为180天,但非法经营者为了将过期啤酒销售出去,将生产日期推迟到原生产日期的5个月后。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同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对上述啤酒及物品依法扣押。该县食药监局查明该商行的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该商行处以没收啤酒570件及相关物品,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去年7月,岷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县马坞乡灯场村某超市发现,店内销售的某品牌牛奶的生产日期也被涂改过,他们将保质期向后推了三个月。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超市召回已经销售的更改生产日期牛奶27提。该食药监局对该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食品的生产日期就是食品的“出生证”,它应当标注食品生产、包装、出厂的真实日期,私自篡改或随意推迟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使食品的保质期和流通期延长,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按照商品标注生产日期的习惯,内容为“20110905”的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标签的涵义是“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5日”。显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予以定性,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食品的生产日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本案当事人擅自涂改月饼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按照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种意见:应适用《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查处。当事人通过采用伪造生产日期的手段,让月饼显得新鲜,更加好卖的行为,属《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其实质是采用欺诈性质的虚假表示,从事不正当竞争,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