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狠抓日常监督检查,死守食品源头安全
2月初,该市重点从预包装食品、冷冻肉类、熟食、生鲜肉类着手,对百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单位进行检查。共检查批发市场内食品经营户22户,发现新开业无证经营户4户,索证索票不全者8户,10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批发市场开办者及有关经营户限期整改。
二是加大工作督查,确保工作实效
2月中旬,组织对百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工作进行督查,仔细查看监管档案和巡查记录,检查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快检记录。该市入场农产品检测覆盖率达80%,检测合格率高达99%。
三是突出社会监督,发动全民参与
2月中旬,该市在百大农产品批发市场、金园农贸市场等批发市场内张贴《关于鼓励举报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公告》500余份,鼓励广大食品从业人员及社会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四是突出专项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市、县两级联动,紧密结合春节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专项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检查覆盖率达100%。
五是开展教育培训,提升经营者安全意识
2月25日,组织对百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主体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并有针对性的对市场内经营户、市场开办者提出具体要求。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及食品经营户28人参加培训。
食品安全法上的“食品”应是广义概念
国外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无论是欧盟《一般食品法》,还是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或《食品卫生法》,或者是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都是个广义概念,理所当然包括农产品在内,普遍没有将食用农产品单独作为一类特殊食品进行定义。这就意味着,食用农产品作为一种普通食品当然要遵守食品安全领域基本法的规定。我国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食品”也是个广义概念,“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当然可以理解为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但第二款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言外之意是说,不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而这一流通许可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并没有规定,显然立法者在这一条具体管理制度上透露出自己的本意是说,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需要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行严格管理,仅仅对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时可以考虑放松要求。
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在含义与第二条对食用农产品的总要求不一致。那么修订食品安全法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两条的自相矛盾呢?
建议回归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在食用农产品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尤其乳产品发生三聚氰胺事件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是强调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理应属于全程监管的重要一环,至少在流通领域是要按照食品严格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