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从事个体经营的商户余贵兰明知“肥羊卷”、“羊肉卷”、“肥牛片”、“肥牛卷”的主要成分是猪肉,仍然购买、销售。2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余贵兰撤回上诉,余贵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的一审判决生效。
2011年,余贵兰以其儿媳的名字注册登记取得个体营业执照,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市场从事调味品及干货批发生意。因经营需要,余贵兰到合肥温馨食品有限公司(合肥聚缘冷冻批发部)找到公司负责人马士平(已判刑)联系批量购买牛、羊肉制品,马士平告知余贵兰,肥羊卷、羊肉卷、肥牛片、肥牛卷都是用猪肉加工生产的,余贵兰仍要求购买,双方谈好价格,建立了长期供销关系。余贵兰每次进货前都是通过电话与马士平联系,由马士平安排人员从合肥把劣质牛、羊肉冷冻食品从合肥坝上街市场通过物流发往淮南。
2013年5月20日,六安市警方对马士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经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送检样品均检验出猪成份和极少量羊、牛肉。通过在马士平的公司扣押的销售凭证证实,确定余贵兰自2011年至案发时,从马士平处购进劣质牛、羊肉冷冻制品价值161024元。余贵兰将上述伪劣牛羊肉冷冻制品已全部在其经营的批发部销售完毕。
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一审认为,余贵兰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余贵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余贵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宣判后,余贵兰上诉至淮南中院,审理过程中余贵兰申请撤回上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问题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是一个绝对的概念,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食品安全,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的安全,也包括经营的安全;既包括结果的安全,也包括过程的安全;既包括现实的安全,也包括未来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