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粉条成型,柔韧度更高,通许县张某夫妻俩无视国家强制性规定,在粉条中过量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明矾等有毒、有害物质。昨天,大河报记者从通许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于近日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据介绍,从2008年以来,张某夫妻俩在通许县练城乡某村西头从事粉条生产、销售活动。为使粉条成型,柔韧度更高,品相好,提高市场竞争力,生产过程中均添加数量不等的明矾。并将加工好的粉条销往当地小贩和通许县城关镇、周口市扶沟县等地商户。2014年11月,经当地群众举报,通许县公安局依法对不合格粉条进行追回、没收。
经洛阳市某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抽样检测,张某夫妻生产、销售的粉条中金属铝的残留量高达670mg/kg,远远超过淀粉制品中的铝残留量的标准规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今年1月,通许县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通许县法院认为,张某夫妻俩在生产粉条过程中,违法添加明矾,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张某夫妻俩1年、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张某罚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