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海口市食药监局加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专项监督检查力度,严打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特别是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重点食品、节令食品的监督抽检。截至2月6日,海口市食药监局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4634.2公斤。
据介绍,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海口市食药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1月份,海口市以及各区食药监两级食品流动快检车快检合格食品1322份,快检不合食品20份,合格率98.3%,责令暂停销售23份。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原辅料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生产记录、产品出厂检验等情况。
截至今年2月6日,两节整治期间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621家次,立案查处食品案件9宗,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4634.2公斤,警告责令改正36户,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67件。
海口市食药监局希望广大群众通过举报电话12331,积极举报食品安全线索。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