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贵州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办法》明确,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
《办法》明确,贵州省符合销售配方乳粉的药店实施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向消费者明示,如出现质量问题,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为保证药店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办法》规定,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须符合食品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交十多项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如违反《食品安全法》则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不得以药店形式继续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
《办法》明确,五种配方乳粉,药店不得购入和销售: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进口无中文标识或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境内加贴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药店不准销售贴牌奶粉
该办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药店,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都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商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名录之内的,抑或是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进口无中文标识或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境内加贴;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市场。一旦发现“顶风作案”的药店,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将一律严惩。
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
该办法指出,药店应当及时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
同时,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省食药监局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力度,全面建立药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
如果药店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再以药店形式继续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将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