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胡萝卜素醛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复函

时间:2022-11-21 阅读:21 评论:0 作者:admin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β-阿朴-8'-胡萝卜素醛等13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5〕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β-阿朴-8'-胡萝卜素醛等13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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