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独生子女费每月10元标准过时

时间:2022-02-13 阅读:38 评论:0 作者:admin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1月31日确定,将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58件议案中的15件作为大会议案处理。记者发现,自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今年是大会议案数量最多的一次,超过前两年总和。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大会议案为5件,三次会议4件。这也体现出,今年代表们所提出议案的质量有明显提升。

  明确“农村单独女孩家庭”重奖标准

  今年省人代会上,德州团刘红晓等10名代表提出,适时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及补助费用。这一议案同样被列为大会议案。

  目前,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补助,我省执行的是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虽然条例规定的是,独生子女家庭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奖励费,但多数地区都按最低标准10元执行。

  “这项标准已执行二三十年,是与当初制定补助标准时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相挂钩的,上世纪80年代职工平均工资每月约为50元,奖励费约占收入的10%;目前职工平均工资按每月2600元计算,奖励费只占收入的0.2%,这对一个家庭来讲无异于杯水车薪,毫无吸引力可言,削弱了计生奖励政策对群众生育观念的正面引导作用。”刘红晓表示。

  刘红晓同时注意到,《条例》还规定,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但此条规定缺少实施细则,并未真正落实到位,早期农村单独女孩家庭到目前已面临许多现实困难和问题,且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该议案建议,启动修法程序,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最低标准,并建立严格的奖励资助补助增长调节机制;同时明确“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中重奖的奖励方案、奖励单位和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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